医疗机构执业注册办理规范
本标准规定了医疗机构执业注册办理的规范化流程和执行流程的相关要求等。
本标准适用于医疗机构执业注册的办理程序。
1 服务流程
1.1 受理
卫计委政务服务窗口工作人员依法对服务对象提出的申请进行真实性、规范性和合法性审查,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单;对不符合条件的,一次告知所需条件;对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单,并出具书面理由。
1.2 审查、审批
申报材料审查合格后,窗口工作人员将申报材料及审查结果转交市卫计委,市卫计委在规定期限内组织专家评审组对申请执业登记的医疗机构进行现场考核、评审,根据是否符合条件,做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并在相关表格上签字后转交给窗口工作人员。
1.3 制证
窗口工作人员根据市卫计委的许可决定,打印《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1.4 发证
窗口工作人员在承诺时限范围内与服务对象联系,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交给服务对象,并出具送达回证或请服务对象核对和确认。
1.5 归档
服务完毕后,行政许可科将服务对象提供的申报材料、执行流程的相应记录、每项流程结果和相关依据(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的具体执行条款)集中装订成卷,密封归档。
2 流程要求
2.1 服务事项应严格执行本标准,完成所有服务流程。
2.2 因服务对象责任无法反馈的,不适用于本标准。
2.3 归档要求执行《档案管理规范》标准。
3 监督考核
3.1 监督
执行《监督检查标准》。
3.2 考核
执行《评价标准》、《改进标准》。
?
?
?
?
?
?
?
?
?
?
?
?
?